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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权益转让”焉能还路于民
[ 2008-9-10 9:49:00 | By: 枭冬 ]
 

 

9月2日,交通运输部、发改委、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》,尘封两年的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”大门再度敞开。《办法》中明确规定,一条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高为25年,收费时间如若超过收费期限的2/3,该收费公路则不得再次进行收费权转让。

不置可否,《办法》的有关规定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公路收费的混乱局面,但是,回想起2006年关闭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之门时的诸多忧虑,恐怕如今大门重开之时仍旧无法避免这些隐患。一些人非常担心,撕去“权益转让”的封条后,汽车通行费用会随收费权的过多转让逐渐提高,政府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的脚步不仅不会就此放缓,反而还会继续层出不穷,屡见不鲜。

这就叫人不得不怀疑“权益转让”的制定和发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,是为了还路于民吗?是为了加快百姓早日用上免费公路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吗?

毋庸置疑,这些年公路收费渐渐成为众矢之的,全国各地每时每刻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收费现象出现,这让当地百姓的日子叫苦不迭。有人甚至打趣地说,“收费站比服务站还多”,“过路费比燃油费还贵”。日前笔者和一位专做货车汽修生意的老板聊天时,他就不停抱怨,高昂的公路收费已经害得很多专跑物流运输的个体客户被迫转行了。

人们都希望《办法》的施行可以成为打压公路乱收费现象的一剂猛药,可让人颇多失望的是,不仅专家学者质疑,就连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发现,除了一个明晃晃的25年期限,《办法》中根本无法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答案。一条公路进行收费的合理标准是什么?收费金额、时间与道路建设和维修成本如何换算?这些再基本不过的问题,不止置大众的知情权于不顾,更在《办法》的遮掩下越发糊涂地征用着普通百姓的血汗钱。这怎能不令人心寒。

说句实在话,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与否大抵上是与寻常人不太相干的。毕竟如何转让,转让给谁都不会导致收费标准的降低,以及收费进程的减短。算来算去,公路这类本该属于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,如果按照国内大多收费路段的情况来看,这些处在繁华路段的收费口,根本无需25年来为之收回建路和修路的成本,只是在成本回收之后,更多利益空间的诱惑才是收费公路左一条右一条收之不尽的关键。

如想像某些政府官员说过的那样,还原公路作为公共产品的本质,就要根除出现这种“见利忘义”现象的病源,进而避免公众利益反被束之高阁的情况频繁出现。地方政府必须提起勇气,敢于放弃,把公路收费由谋求收益的手段向惠及百姓的公益事业上转换。唯有如此,那些天天直接用路的运输大军和汽车一族才能稍感欣慰,也唯有如此,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更加规范。

别让公路收费之乱持续不断,别让公路免费使用成为一场泡影,好吗?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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